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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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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于1988年8月成立。基金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筹措文化艺术发展资金,支持中国艺术节及其相关项目,扶持和资助公益文化活动,推动文化创新,发展文化市场,支持文化产业,保护文化遗产,鼓励高雅艺术,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致力于中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遵循上述宗旨,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文化事业,愿与有志于文化艺术公益事业的组织及个人合作,共同发起和设立专项基金,并积极进行公益捐赠。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和使用等具体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合同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和《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章程》(简称《章程》),《举办活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特制订本规定(简称《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是指借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设立的从事某项文化艺术公益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归属基金会,并由基金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为配合专项基金管理,持续筹募、合理使用资金,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在管理体系内部设立(或撤销)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第四条 管委会是在基金会组织框架下的内设工作部门,系为完成项目而建立的工作团队,无独立法人资格。管委会的工作及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章程》《办法》和包括本《规定》在内的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捐赠按捐赠人对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有无明确规定,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按筹募形式分为,向社会公众的公开筹募(简称公募)和非公开筹募(简称非公募)。


第二章 设立专项基金和成立管委会

专项基金可由基金会发起设立,亦可由基金会联合社会机构或个人捐赠发起。

第六条 专项基金发起程序如下:

一、发起申请。包括设立专项基金的意义、目的,发起方在该领域的优势、发起人相关业务特点、发起单位在相关行业的情况、未来工作计划、办公处所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资质审核。对发起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其部分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并不限于与相关人单面交流。

三、筹集资金。为保证专项基金正常运行,发起方负责在约定时间内筹集首笔捐赠款。首笔定向捐赠款,不低于200万人民币,非定向捐赠款不低于50万元,只接受现金捐赠。首笔捐赠及此后每笔捐赠,应签署捐赠协议。

四、开具收据。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基金会一般在14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基金会按规定开具,并妥善保存。

五、批准成立。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正式设立专项基金。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代为批准,待下一次理事会正式通过。

六、媒体公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机关送审、报备,在官方网站公示。

第七条 建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如工作需要,基金会可决定在组织框架内建立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一、管委会构成。基金会安排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的中国大陆籍人士担任主任,可邀请专项基金发起人、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参加管委会。管委会可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等,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管委会代表基金会向全社会提供服务,不得由一家(或一个利益团队)控制。为此,参与管委会成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无业务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组成。管委会成员应热爱公益事业,具备专项基金涉及领域的从业经验,有相应业绩,无犯罪记录。

二、管委会成员提交的材料。拟参与管委会工作的成员,应提交相应材料,包括在本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项基金业务领域的优势、工作规划、身份资历证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企事业单位参与管委会工作,需提供经营范围、资质证明、企业简介(含规模、两年的经营报表等),以及办公场地证明等相关资料。

管委会成员及相关人员需填写志愿者工作人员登记表,并在志愿者承诺书上签字。

三、实地考评。基金会组织人员对管委会筹建情况及成员做实地、当面考评。

四、正式批准。各项审核合格后,由秘书处发文批准。

五、签署约定书。考评合格后,专项基金管委会全体成员向基金会签署《XX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约定书》。

六、备案公布。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登记注册机关送审、报备,管委会成立的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示。

七、在管委会成立前,如确因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基金及管委会筹备组的,须报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筹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成立筹备组后15日内,捐赠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第一笔募捐款。筹备期间应持续捐赠至达到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要求。未完成发起专项基金约定筹募额度期间,不得动用筹备资金开展项目,一般不开展活动。如需开展活动,秘书处批准后,依照本会《举办活动管理办法》管理。筹备工作到期后,由筹备组向本会提出申请,按程序进行专项基金及管委会的审批。管委会名称、人员组成以正式设立的批复为准。

八、筹备期满,没能按期完成发起专项基金筹募额度的,筹备组可向基金会申请延长筹备期,或申请停止专项基金的设立工作。基金会评估后最终决定筹备工作的延续或终止。


第三章 专项基金和管委会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的名称要符合国家级行业的相关规定,简明、具体、规范,必须与所从事的业务相符合;与基金会已有专项基金名称明显区别;不得与基金会名称重叠或接近,避免造成混淆;不能涵盖面过宽或大而无当;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华”“中国”“全国”“国家”“华夏”“国际”“世界”“亚洲”等字样;名称一般不含有企业名称或人名,如特别需要,须由基金会研究确定。如含影响较大的企业名称或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人名时,须报主管单位审批。

第九条 专项基金和管委会由基金会下设的基金管理部(简称管理部)具体负责管理。管委会依据《章程》《规定》《办法》的精神,可制定工作所需要的《工作规程》。《工作规程》需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主动退出管委会时,须有本人申请,管委会同意后文字请示基金会批准。因能力弱、身体差,以及工作违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的管委会成员,基金会可解除其志愿工作,书面通知该专项基金管委会及本人。因管委会工作需要补充或调整管委会成员,管委会向基金会书面申请,并有管委会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管委会系隶属基金会的内部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其经批准后开展工作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基金会承担。管委会不得刻制印章,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处等三级机构,不开设银行账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基金会宗旨的要求,助力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在社会上进行公益宣传,动员民众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三、经批准后,代表基金会开展资金筹募的相关活动。

四、遴选并向基金会推荐与该管委会业务相关的公益项目,建议基金的有效使用方案。

五、代表基金会监督下拨公益经费的使用、结项等情况。

六、基金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管委会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法律意识;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文明礼貌,有正义感和责任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与专项基金无关的任何活动。管委会所有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应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基金会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管委会对外开展活动,须事先正式行文请示,获得基金会批准方可进行。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展活动,视情节轻重,当事人和负责人将受到批评、警告、撤销职务处分,以及专项基金管委会停业整顿,直至撤销专项基金和管委会。对未经请示开展活动,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给基金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基金会可追究当事人、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管委会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冠有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对外活动中,不得独立使用管委会名称,所开展活动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华夏”“国际”“世界”“亚洲”等字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外宣传(含各类媒体的宣传材料、广告、海报、函件、徽章、名片、标牌等)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必须提前送交秘书处审批,经责任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刊出、发表或使用。

第十七条 管委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均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募捐活动应当制定计划,经基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向社会公示拟利用募得资金开展的公益活动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严禁开展有偿或变相有偿的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

第十八条 管委会所开展的活动或项目实施,如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协办、承办,需在请示中附上联合参与单位的资质文件、证明该单位参与的文件。多家单位联合参与的活动,应由发起单位发函邀请,并依照行文规则办理相关手续。参与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参与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其性质、所属行业、社会形象要与活动本身及其他举办单位相称。严禁管委会及成员参与非法机构或社会形象不佳的机构举办的活动。参与境外机构举办的活动,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管委会在落实募捐时,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与捐赠方签订协议。所有受赠资金(物资)均系社会资产,必须进入国家管理机构备案的基金会唯一账户或指定的存储基地,不得直接使用和擅自外放。凡擅自开立账户接收捐款,或私自处理捐赠物资的,系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管委会募资指标,年度累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向捐赠款,或上缴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费。如捐赠物资,必须经过基金会和捐赠方共同认可并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做出估值报告。年度募捐时限为,自管委会成立当年,至次年12月15日。以后为每年12月15日止。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在基金会财务部专用账户内设立明细科目(简称专项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可收取不高于捐赠款总额10%的管理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管理支出,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专项科目资金池内须留有活动经费不低于20万元,否则不得对外开展活动。低于20万元超过一年,经通知、提醒仍得不到改善,基金会将酌情停止、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须有固定办公场所,由此发生的办公费用,按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由专项基金发起方自行解决。管委会办公场所与联系方式的变更、内部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工作人员的任用与离岗,要及时向基金会报备。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工作所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牌、徽章、名片、证书、信笺、信封、纸袋等,内容、形式、尺寸、材质等,均应按照基金会相关要求制作,并将样品送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资金的募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募集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财政及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的专项资助。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际基金组织以及各界人士的捐赠。

三、举办各种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和项目所募集的资金。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根据建立专项基金的宗旨与特点,向社会开展公开募集捐赠工作前,应把公募方案报基金会批准后,再报上级主管单位、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批准。

第二十八条 捐赠均应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协议。若捐赠方未能签署协议,应有对捐赠的文字说明。根据捐赠人意愿,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基金会官网向社会公布。不愿意公开捐赠行为的,基金会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履行好内部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的原则。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尊重捐赠方意愿和协议约定,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要按照专项基金的设立宗旨,由基金会根据需要安排用于适当项目;公募资金、国家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及项目经费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全由基金会严格监管、使用。

第三十条 申请使用项目经费的项目执行单位,不得与资金捐赠方有业务关联。基金会坚决反对利用慈善之名,行谋利之实的商业操作,抵制任何形式的“洗钱”行为。管委会在募集、管理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捐赠单位和个人、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专项基金的财产管理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可按照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专项科目下资金状况,依据基金会管理规定,对优秀项目向基金会建议资金支持。项目方申请经费程序如下:

一、提出建议。管委会向管理部提出建议,建议中写清项目名称、建议理由、经费数额、项目计划,经过比价和资质考察后,建议项目执行单位和推荐理由。建议要经管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由主任签字。项目款额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招标。

二、方案预算。项目执行单位要提出项目经费申请、出具项目实施方案,并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预算中各项费用标准,要达到国家审计的要求。

三、资质证明。项目执行单位要提供执行该项目的资质证明。

四、专家论证。基金会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及项目执行单位资质进行论证。

五、签署协议。专家论证通过后,基金会与项目执行单位签署《XX项目执行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对项目执行的时限、空间范围、质量、项目款拨付、项目总结验收等进行约定。

六、开具发票。管理部按流程填写资金拨付流程单。财务部需收到执行单位开具的发票。

七、分批付款。按照财务部按照财务规定、合作协议及项目进展情况,决定资金拨付批次与额度。项目款一般分为三期拨付。一期拨款额不超过项目款总额的60%;项目按计划完成过半、经管委会审核同意、书面建议拨付项目总款额30%作为二期项目款;项目执行单位完成项目报告,并在基金会专家对项目验收合格后,最终拨付余款。

八、结项报告。项目完成后需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总结、照片佐证、视频资料等;内容包括资金使用决算表,项目执行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成效评价。对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审计部门出具“专项基金审计报告”。

九、以基金会作为项目执行单位的项目,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基金会提供正规的财务票据及报销凭证。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小结、报销的正规票据等)最迟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要送达基金会,并留存复印件备查。同时提交结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要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监督项目执行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基金会对拨付资金的使用状况将酌情进行跟踪审查和结项审查。项目执行方未按照《项目协议》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收回资助资金,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基金会声誉。对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甚至违法的,违规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捐赠人责权及回报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完成捐赠后,该资金(或物资)不再属于捐赠人所有,不得要求撤回捐赠。逾期未能履行捐赠协议的,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处置,并可在网站上公示。严禁假捐、诈捐等行为。如有发生,行为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对捐赠方予以感谢和表彰,其形式视捐赠额度及双方意愿协商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捐资人作为管委会成员;在官网上公开鸣谢;向捐资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双方议定的媒介宣传等。对基金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符合基金会理事条件的捐赠人,由本人申请、基金会审核同意后,经主管单位批准,可成为基金会理事。

第三十五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所捐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会及所属管委会有义务按捐赠方要求给予回复。在认为其捐赠使用存在严重经济或政治问题时,捐赠方可与基金会协商,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审计。若经审计确认基金使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严重偏离基金会业务宗旨,基金会有义务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的规定进行改正。


第六章 审计监督及公示制度

第三十六条 管委会和项目执行单位、财产使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受赠资产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捐赠方意愿。项目执行过程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七条 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基金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及财产使用报告,接受基金会和审计机构的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各专项基金的资金到账情况及使用情况等,接受公众和捐赠方的监督。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每届时限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继续登记。逾期不申请登记超过三个月,自然终止。终止后,基金会可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基金涉及管理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因工作需要管委会成员及名称的变更,须经管委会讨论、多数成员同意并签字,报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基金会有权决定对专项基金或管委会成员进行变更、终止:

一、专项基金已完成原定的任务。

二、管委会做出变更、终止申请。

三、管委会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募捐指标,或一年没有开展任何工作。

四、管委会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办法》等管理规定之要求、经提醒后仍未能改善。

五、管委会在项目运作时出现重大问题,已经或可能给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项目建议、执行团队推荐、市场比价、项目招标、对经费使用的监督、费用报销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及基金会相关要求。

七、管委会成员受到司法部门刑事处理,或受行政、治安处罚,或因其本人的民事纠纷已经或可能给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八、管委会成员组织或参加非法机构组织的活动,或参与违法、违纪、违反《章程》《规定》《办法》的活动,或在举办的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基金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十二条 变更、终止应履行清算程序、审计和公示程序。专项基金的终止及管委会的撤销程序:

一、由管委会或秘书处提出终止申请,基金会审批。

二、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规定,可终止专项基金及管委会的工作。

三、基金会对决定终止的专项基金或管委会行文通知。

四、被终止工作的管委会在接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基金会办公室移交所有工作文件和档案,办理有关专项基金终止的手续。

五、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所有有关专项基金及管委会的文档和材料。

六、基金会财务部结清专项基金的所有往来账目。

七、管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应的,基金会可组织对其工作进行审计,并行文公示,给予撤销。

八、专项基金撤销后,相应管委会随之撤销。志愿工作人员及办公场所等后续问题,由管委会发起人(发起方)负责。

第四十三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变更、终止后,基金会将在官网上给予公布。专项基金、管委会及工作人员,不得继续用专项基金及其名称进行活动,不得继续使用带有基金会、专项基金标识的名片、信笺、证章等。相关标牌、登记证书随之作废,并交回基金会。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被撤销后,若专项科目内尚余资金属社会资产,由基金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以及捐赠协议和本《规定》,负责将其资金用于原协议项目,或与之相近的项目中。捐赠者有监督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对在项目运作中严重违规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管委会,基金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法律诉讼;对努力工作,为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2018年8月13日经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