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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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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遵照本会宗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合同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章程》《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项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会组织的或用本会名义组织、参与的一次性公益活动。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年。专为这些活动募集的资金,称为捐赠款。

第三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一般不设专门机构,归于业务内容相近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协调,按照管委会的规定管理,不设第三级机构。项目产生的捐赠款,在该专项基金记账,单独核算。

第四条 如有必要,根据项目规模和意义,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可成立项目组委会,以及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由本会基金管理部负责协调管理。其全称为“中国艺术节基金会某项目办公室”(下称“办公室”)。

第五条 办公室主任为该办公室及其实施项目的责任人,人选由本会与项目的策划方和出资方等有关方面共同认可的人士担任。办公室主任需与本会签订项目合同,办公室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活动内容、范围和期限开展工作。办公室组建完成后,在本会官方网站公示。项目完成后,办公室即完成工作任务,予以撤销。

第六条 办公室在项目实施期间要有固定办公处所,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由办公室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七条 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或招募义工、志愿者为其项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招募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会不承担责任。办公室所有工作人员与本会无劳动人事关系,办公室负责人应代表其工作人员向本会签署相应的声明。同时办公室也应与包括发起人、义工和志愿者等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签署相应劳动人事责任的协议或声明。

办公室一般可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的个人情况要在本会备案。办公室内部的机构设置与撤销,以及工作人员的录用与解聘等,要及时向本会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 办公室不设立专门网站,由基金会官网作为宣传窗口。

第九条 除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的纯公益活动,或有较大社会效益的活动外,本会及下属机构参与活动应收取管理费。本会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活动,收取不低于20万元非定向捐赠,作为管理费用。若采取定向捐赠方式,款额不低于200万元。所有捐赠为现金捐赠。本会以其他形式参与活动时,酌情收取管理费

第十条 立项前本会收取项目保证金20万元。保证金在项目顺利完成、项目报告通过审评后,由本会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损害、合同纠纷、人身伤害等事故,可酌情用保证金进行事故赔付,包括赔付因项目失误给本会造成的各类损失。以及用于项目未料事件的处理。如果此款不够用于上述事件的处理,超出部分由办公室负责人所代表的项目方承担。

第十一条 捐赠如系物资,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做出估价报告后,送至本会专门的库房存储。捐赠款全部进入本会账户、物资变现或下拨使用方后,本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二条 捐赠款为捐赠方自愿公益捐赠。捐赠前,捐赠者应保证捐赠款或物资为其合法所得、可自由支配。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定,本次捐赠完成后,捐赠人不再拥有该资金的所有权,不可撤回。

第十三条 对定向捐赠款,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款额的10%作为项目监督、服务的管理费。余款全部用于项目实施。款项拨付程序与要求,参见本会相关规定。非定向捐赠款的使用方向和形式,完全由本会处置。对完成20万元非定向捐赠款后,在项目名义下形成的定向捐赠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本会不收管理费,超过200万元部分,本会收取不高于款额10%的管理费。

第十四条 未能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募集到足额资金,不足以完成项目,参与项目的各方应及时协商,终止合作,并在本会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在此期间已募集的捐赠款或物资,由本会负责按照国家及本会相关规定处置。

第十五条 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后,确有合理原因不能执行项目,经各方协商,可书面协议解除合作。违约方向合作各方适当赔偿。

第十六条 项目的财务管理由本会专职驻会会计人员负责。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前,必须将项目相关文字,(包括并不限于)方案、新闻稿、接受采访计划、相关图形资料、人员名单、广告、展板、旗帜、名片、标牌等,报经本会书面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如项目系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协办、承办的,需在请示中附上联合参与单位的资质文件,或证明该单位参与的文件。多家单位联合参与的项目,应由发起单位发函邀请,并遵照行文规则办理相关手续。参与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项目,参与单位的性质、所属行业、社会形象要与项目本身及其他单位相称。严禁参与山寨机构或社会形象不佳的机构举办的项目。参与境外机构举办的项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时,对外称谓要遵守民政部有关法规及本会相关规定,必须使用本会全称及规定的标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办公室要向本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将包括新闻稿、视频资料在内的报刊、音视频材料、网络截屏等所有相关文件交本会存档。

及时上报捐赠资金的使用财务报表。对物资的拨付使用要提交使用方的具体用途和物资管理制度。本会有权对拨付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结项审查;使用方未按照拨付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收回资助资金,终止项目,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二十一条 本会对捐赠方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吸收捐资人作为办公室成员;向捐资人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进行双方议定的媒介宣传等。

第二十二条 捐赠方有权查询所捐赠款、物资的去向。本会有责任将相关的项目进展情况反馈给捐赠人。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受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方意愿和国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会有权对办公室进行变更、撤销、项目终止:

一、办公室提出终止申请;

二、运作项目超出合约规定内容,甚至出现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已经或可能给本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未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完成合约规定内容;

四、项目参与人从事违法、违规、违纪的活动,已经或可能给社会、本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或公开宣传,已经或可能给社会、本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六、项目完成。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会有权终止办公室负责人工作,并负责变更负责人:

一、办公室负责人提出辞职;

二、办公室工作严重违规,已经或可能给社会、本会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三、办公室负责人受到司法部门刑事处理;受行政、治安处罚,或因其本人涉及民事纠纷,已经或可能对本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未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完成合约规定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变更、终止须履行清算程序、审计和公示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努力工作,给公益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本会将给予表彰;对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规,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会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处分,直至提出法律诉讼。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到期后,合作自动终止。终止后,参与各方,不能用项目名义参与或开展任何活动。如项目需要继续,另行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