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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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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证件管理,保障证件正常安全使用,确保证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财政票据领用证、支票购买证等证件,由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

第二条 由基金会颁发的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由其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三条 证件保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证件,不得超出范围使用,确保证件保存及使用安全。

第四条 各类证件除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原件,应使用复印件。

第五条 使用各类证件的复印件,需经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六条 使用各类证件,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每次使用各类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时,应根据工作需求确定盖章数量,不得多盖。

第八条 基金会的各类证件由综合管理部按相关规定时间进行年检和换发。

第九条 由基金会颁发的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一月登记,到期重新注册登记时收回过期的证件。

第十条 对违规使用证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