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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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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规范本会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构建设,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本会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第三条 使用车辆需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秘书长批准。驾驶人员凭派车单出车。

第四条 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第五条 驾驶人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车辆一般不能在指定停放位置之外停车过夜。

第六条 驾驶人员完成驾驶任务,须立即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第七条 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车辆一般不得出京。

第八条 重要节假日车辆应封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车辆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驾驶人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第十二条 驾驶人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第十三条 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第四章 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办公室负责针对车辆情况,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秘书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人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章 油料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人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第十八条 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第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人员需写出书面检查,视事故情节,对驾驶人员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事故情节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人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人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第二十五条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人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8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