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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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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艺术节基金会名义受理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发来的或发出的公文。

第二条 办理行文应按《文化部公文处理办法》执行。所有收文和下发文件,统一由综合管理部处理。

第三条 所有收文和下发文件,应分类编号进行登记。

第四条 来文经综合管理部登记后,秘书长签署意见,报有关领导批示,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涉及专项基金及其他业务活动的文件,请相关部门协商后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收文办理完毕后,应进行分类存档。

第七条 上报文件、下发文件,由相关部门起草后,报分管秘书长、副理事长审阅批示后报理事长签发。

第八条 领导签发的文件,盖章前应进行登记。下发文件按需要份数下发后,分类存档。

第九条 需要在网站上发布的公文及相关信息,由综合管理部报秘书长批示后转宣传教育部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