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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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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本会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效率,根据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结协作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工作人员,考核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经济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遵守纪律,执行基金会规章制度,工作主动,团结协作,表现突出;

二、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较好完成工作任务;

三、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赢得荣誉。

第六条 奖励程序如下:

一、工作人员推荐、本人自荐;

二、经秘书处讨论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辞退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各项规定;

二、思想偏激、行为偏执,对社会安定、单位稳定、同事团结;

三、违反工作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等规定;

四、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

第八条 处罚程序如下:

一、基金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违法违规的事情,应立即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调查;

二、经调查属实,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处理意见后呈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