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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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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基金会的财务合法、安全、有效运行,确保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定的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重大项目的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同意。每年定期向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

第四条 募集资金和下拨经费须签订协议,协议由理事长签署。

第五条 严格履行各项目基金审批手续,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下拨前,应由相关部门填好《经费下拨流程单》。

第六条 日常支出经费由使用单位事前写出用款申请,秘书长签字,由理事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根据收入情况,做好预算执行规划。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和理事会的监督。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及时准确记载与银行的往来账务。不准为他人套取现金,违反者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范围掌握开支。各类大额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条 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对暂存、暂付款项及时清理,防止不良资产产生。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支票、发票、财务印章。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措施,会计档案应有专人保管,及时办理归档移缴手续。使财务档案符合科学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定向捐款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先予执行,待下一次理事会予以报告。

第十四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款的使用,基金会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以保证捐款协议的执行。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的情况,本会应停止资助项目的执行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

第十五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提交给受赠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以上费用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