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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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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法募集资金,保障捐赠者的权宜,确保募集到的资金安全使用,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接受的所有捐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条 本会每年定期向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和财务工作报告,重大经费支出,须由理事会审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认真执行理事会审定的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本会财务工作实行审批“一支笔”的原则。审批人为理事长。如有特别情况,理事长可书面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负责审批工作,受托人承担审批责任。

第三条 资金募集

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面向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及个人募捐文化基金。

二、接受捐赠资金前,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方对捐赠资金使用有要求的,应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三、《捐赠协议》签订后,捐赠方按约定将捐款拨至本会银行账户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第四条 资金使用程序

一、募集资金的使用要充分体现捐赠者的意愿,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资金下拨应本着使用合法、程序规范、手续齐备、效果明显的原则。资金需求方经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单项活动办公室等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资金使用方的项目方案及预算表、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管委会负责人对方案进行审查后,向本会基金管理部写出请款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该项目的意义与价值;

2.对项目方案的简述与判断;

3.对资金使用方的评价。

三、基金会(管委会)征求捐赠方意见,并请其出具同意由该项目公司执行此项目的用款同意书。

四、本会组织专家对所报项目方案及预算进行论证、对执行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同意后,本会与资金使用方签订经费使用协议。

五、经费使用协议签订后,经费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向本会开具正式发票,填好《经费下拨流程单》后,由本会财务部门按照协议给予拨款。项目拨款一般视项目执行情况分期、分批下拨。

六、资金使用方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拨经费进行严格管理。

七、使用非定向捐赠款、小额公募款、或其他原因难于找到捐赠者本人签署同意捐款使用书时,由秘书处出具书面意见。项目执行单位的遴选要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秘书处负责遴选项目执行单位。必要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招标。

八、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方应及时向基金会报送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和经得起审计部门审计通过的经费决算报表。如项目跨年度,必须在下拨款后的次年1月底前,向基金会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项目完成后,再报送整个项目的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和经得起审计部门审计通过的经费决算报表。

九、使用资金的财务账目,按国家会计制度进行归档,专人保管。存档期限为20年。

第五条 经费使用监督

一、理事会有对所募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和义务。

二、捐赠者有对所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权力;基金会、管委会有对下拨资金使用的监督权力与责任。

三、如本会、管委会及捐赠者一方提出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使用方应按监督者提出的要求,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提出方提交审计报告。

第六条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将给予警告或收回部分乃至全部下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虚报预算;

二、项目完成后,不呈报工作总结报告和决算报表的;跨年度项目不按期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

三、下拨资金不能按时完成或无能力完成项目;

四、项目开支不合理,违反协议资金使用约定;

五、挪用约定项目使用经费;

六、私分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