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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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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接受国内外支持中国文化事业发展的各种形式的捐赠。为保证捐赠人权利及愿望得以实现,特制定本基金会受赠、回馈及对募捐财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接受一切来自国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可以是资金或物资,但均必须是捐赠人的合法所得。

第二条 向本会的捐赠可以有两种形式,即指定向捐赠和非指定向捐赠,具体形式可以在捐赠协议中规定。

第三条 给本会的各种捐赠,均开具正式捐赠收据,捐赠人凭该收据作账。

第四条 捐赠人所得税免征事项,由捐赠人在当地税务局办理,捐赠物资关税免征由本基金会在海关办理。

第五条 基金会有义务向捐赠人报告使用捐赠资产的情况。

第六条 本会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单立科目、单设账户,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款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严格往来款项的管理,积极防止不良资产的产生。

第八条 凡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秘书处负责提出实施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上款办法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先予执行,待下一次理事会予以报告。

第十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

第十一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本会事业发展部可委派专业人员,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基金会本金中。

第十二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捐赠方则随时可以就本方捐赠资金和物品使用情况提出质疑。

第十三条 本会设在线捐赠申请和查询平台。捐赠人可在基金会网站提交捐赠申请,并按捐赠指导进行捐赠支付。本会为捐赠方开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发票及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1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