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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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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所属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举办各类活动,促进公益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本会《章程》《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管理规定,遵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活动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清理整治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之“活动”系指由本会单独举办,或以“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身份单独或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举办面向公众的活动

第三条 举办活动应严格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应按照本办法通过本会秘书处向文化和旅游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由本会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活动总结。

第四条 未经本会同意,管委会及其他本会所属部门不得擅自开展活动经过批准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二章 活动审批备案与相关要求

第五条 凡举办非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应至少提前1个月由本会相应部门审批通过后,报文化和旅游部履行备案程序备案通过后方可举办活动。

凡开展涉外涉港澳台活动,应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相应部门审评通过,报文化和旅游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申请材料包括:

一、《××(本会管委会名称)关于举办×(活动名称)的请示》:含活动名称、举办理由、涉外涉港澳台情况、规模、时间包括起止期限)、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管委会参与此活动的形式等。

二、活动方案:大致包括活动设计、运营模式、资金安排、公益内容及价值、风险评估,要包含具体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机构、经费预算及来源、场地使用证明等。

1.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出版座谈会、纪念会等各类会议,应附会议日程发言嘉宾简介及发言(文章)内容等。

2.培训类应附培训课程安排、师资介绍、收费标准、培训证书式样等。承办单位须具备相应培训资质,并将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法人章后,留基金会备查。

3.演出类应附节目单、剧本(歌词)主持词、解说词、主创及演员简介、剧照以及有关视频内容等。

4.展览展示类应附展陈方案、作品小样、作者简介等。涉及作品征集的,应附征集方案、专家名单、征集标准等。涉及招展的情况,须有展位价格、展台形式等。

三、 其他联合主办、协办、承办单位,或参与其他单位联合出品、监制、主编等各类合作的,上报相关方的基本情况资质、信誉介绍、合作协议草案、联合举办单位书面同意函境外举办活动附对方简介和活动邀请函。凡本会主办的活动,须对项目全程管理。

四、公益募集计划。涉及产品的,应出具产品有效质量证明、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物价标准的公开定价证明、产品样本;涉及门票、卡券等公开发售的,须符合相应行业的管理规定;涉及公募活动,应按民政部要求,各方签署捐赠协议、附公募方案,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安全责任书开展项目或举办活动可能遇到的火灾、疫情、水患、踩踏、用电安全、极端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人身安全问题,要有明确的防范条款。管理要责任到人,签署相关文书。也应与场地方等有关方面签署安全责任书。

六、其他文字、音视频材料。项目实施前,必须将项目相关文字,(包括并不限于)方案、新闻稿、展陈文字接受采访计划、作品征集告示公开的活动介绍、邀请函、招贴条幅(画)、发布的相关音视频产品包装、相关图形资料、人员名单、广告、展板、旗帜、名片、标牌等,报经本会审核并文字后方可使用。

七、活动风险评估书面书面材料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审批程序。与境外组织合作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七条 举办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应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大赛、颁奖活动,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严禁借开展上述活动之名,进行商业性收费。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纪念日等开展相应活动,按照相关管理办理。严禁利用其机会开展形式低俗、方向偏差、收费盈利的活动。

第八条 举办活动中涉及行政审批及其他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文化和旅游部收到本会报送的活动备案材料,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九条 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多届次的活动,每次活动前分别履行报批手续、签署协议。跨年度的活动,要有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不得使用超时限、超届次的批复文件开展活动。

第十条 举办仅面向理事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志愿者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活动,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核。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和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将协助上级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活动中不得从事资助参与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使用本会资金举办的活动,相关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三条 不在本会名称前冠以“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下属”“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文化和旅游部领导同志名义形象进行活动宣传。开展的活动应名称规范、表述准确。未经文化和旅游部审核同意,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世界”“国际”等字样。涉军、警、法、外事等字样的活动名称,须走专项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本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对外开展合作活动的,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如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签署合作协议,并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多家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参与方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登记的民事主体或已在国家民政部门备案并获准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组织,其性质、所属行业、社会形象要与活动本身及各参与单位相称。本会评估合格后,与相关方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多家单位联合参与的项目,应由发起单位发函邀请,并遵照行文规则办理联合发起的相关手续。管委会要负责甄别考察合作方资质、能力、信用等并报告本会审批不得与未经我国民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准在境内开展活动的境外机构合作。理事会、秘书处及所属管委会成员严禁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给予其支持或提供方便严禁出席非法机构举办的任何活动不得参社会形象不佳的机构举办的活动

第十六条 联合举办活动或经本会批准单独举办活动,未经本会书面同意,承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活动举办区域、擅自变更或延长活动举办时间、擅自变更或超出协议规定的活动内容、擅自将活动的部分或全部交由未在合作协议中出现的第三方举办。否则,因此而造成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本会视违约情况,保留警示提醒、停止合作、追索资助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募捐款的管理与使用。活动涉及资金实物筹募,或使用慈善经费的,活动开始前,应严格按照本会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评、资质审核、风险评估,履行相关手续,签署协议。不能授权于没有公益募捐资质的机构从事募捐活动。活动中产生的公益捐赠款(物),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严格监管,不得违反公益捐赠的相关规定,绝不可使捐赠款(物)脱离监管。

所有募捐款,一律进入本会唯一账户,严禁公益款在账外留置,或由其他账户代收。对获助定向捐赠的公益项目,项目管理费不超过下拨项目款的10%,项目的推荐与认定遵照本会相关规定执行。

会严格管控公募活动筹集的资金,受助项目与执行团队的确认,以及公募款的使用等,由本会秘书处全权负责

本会与社会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的募捐行动,或利用了基金会品牌、资源的募捐行动,其募捐款在使用过程中,由本会设计、推荐、实施的获助项目款,一般不得低于募捐行动获捐总额的50%。

获捐物资的管理与使用。获捐物资须交由国家指定的评估单位进行价值评估,本会根据评估结果认定捐赠额。物资置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库存放和管理。管理与使用依照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活动正式批准前,办理审批手续等相关成本费用由承办方承担并预交。

一、作为社会公开筹募项目的实施方,先行捐赠不低于项目预期募捐额的5%。最低起点为10万元。

二、所有项目开展前预交安全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视活动规模、性质而定,一般不低于20万元。

十九 活动开展过程中,要及时向本会汇报进展状况。

第二十条 活动结束后,会对项目进行效果评估、项目结算。

一、活动承办方向本会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将包括新闻稿通知、广告海报在内的报刊音视频材料、网络截屏等所有相关文件交完整本会存档。同时做出活动资金结算报告,并受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评估

二、项目结束或有正常理由未能开展,在约定的项目结束日14个工作日后可申请退还保证金。如发生人身安全、设备损坏、劳务纠纷、场地租金、合同纠纷等方面问题,承办方负有责任却不履行相应义务时,本会将根据问题性质、责任归属、损失程度,依法评估后,从保证金中依法合规支付。

二十一 对于违法违规举办活动,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的要求,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査处对违法行为,送交司法部门查办。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二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经第四理事会第6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