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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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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募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全流程管理,保障公益资源高效合规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公益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及受益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自主发起、捐赠方发起及合作共建的各类公益项目,覆盖立项、实施、资金、监督、结项、信息公开等全周期管理。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权责明确、注重实效原则,杜绝利益冲突与资源浪费。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基金管理部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统筹;重大项目成立专项管理小组,成员含基金会、捐赠方、受益方及行业专家代表。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发起类型

一、自主立项:由秘书处组织调研论证,形成计划书(即项目方案,含目标、预算、周期、受益群体、风险预案),经理事长办公会初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立项

二、捐赠方立项:根据捐赠方意愿,开展可行性评估,签署捐赠协议,明确资金用途、执行标准等核心条款。经理事长办公会初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立项

三、合作立项:与合作方共同制定方案,明确权责、资金分摊及成果归属,经双方审批后实施。经理事长办公会初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立项

第六条 立项审批流程

一、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方案由相应专项基金管委会接受申请(非专项基金管理项目,由秘书处安排基金管理部受理,下同)。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初审、考察,并向秘书处提交立项建议书

二、书面申请及立项申请表包括:

项目名称及简介,项目规模、完成时间、执行地点或范围公益内容与价值;申请理由请款数额项目执行的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三、项目方案除完整的项目介绍外,还包括申请方资质材料,项目负责人介绍、身份证复印件。在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预算各项费用要符合项目执行地审计要求并加盖项目执行单位财务章。

四、基金管理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政治取向、公益价值、可执行性、经费预算、项目风险进行评估

五、按权限审批:普通项目(金额<200万元且周期<2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结项时报理事会审理。重大项目(金额≥200万元或周期≥2年)理事会审

六、金额<200万元的项目,由专项基金管委会组织对至少三家类似单位进行市场比对,市场比对内容包括执行单位业内影响、业绩评估、团队能力、执行成本等金额≥200万元的项目,由专项基金管委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方招标。专项基金管委会综合市场比对(或招标)结果,对该项目、执行团队书面向秘书处推荐。推荐需经管委会工作会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会议纪要备查,由主任在建议书上签字。

七、审批通过后,纳入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 项目备案:需要报备的项目,在立项后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协议签订:立项后,与受助方、合作方等有关方面签署项目执行协议,对项目实施内容、时限、质量、责任、资金拨付、项目验收违约责任秘书处安排专项基金管委会或基金管理部,对合作单位、负责人的业务情况做相应考察,以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按流程填写资金拨付流程单,经管委会、基金管理部、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转财务部。财务部收到资金流程单及执行单位开具的发票后,即可拨款。分期拨付款项时,发票额度按拨款额度开具。

二、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协议约定分期拨付,首次拨付不超过预算的60%项目过半,经专项基金管委会检查确认达到协议规定标准后,下拨第二笔款,一般为项目款的30%;剩余款项在项目结束,完成结项报告和结果评估合格后支付;

三、受助方需定期提交资金使用报告,财务部门审核资金流向,确保合规。

第十条 过程管控

一、项目负责人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应全程跟进,每月提交进度报告,重大变更须书面报批;

二、基金管理部通过现场核查、线上督导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形成督导记录。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监督机制

一、内部监督:财务部门定期审计项目资金,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日常检查;

二、外部监督:重大项目(金额≥200万元或周期≥2年)委托第三方机构专项审计评估;

三、社会监督:通过官网、公众号等渠道,公开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受益情况,接受公众查询与反馈。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

一、中期评估:项目执行过半,评估进度与效果,调整优化方案;

二、结项评估:项目完成后,专项基金管委会组织验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对照计划评估目标达成度、项目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截留、挪用资金或未按协议执行的,终止拨款并追回款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结项与归档

第十四条 结项条件:完成全部计划内容、资金使用合规、通过评估验收、提交完整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结项流程

一、受助方执行方提交结项申请及相关材料(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成果证明)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完整过程、受助人数、社会效益及资金效果、资金使用决算表加盖财务章结项报告中应含有项目执行过程及结果的图片及影像资料;专项基金管委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二、基金管理部审核,组织验收并填写《项目结项评估表》

三、验收通过后,按权限审批结项;

四、财务部门结清款项,完成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归档管理:结项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管理部整理资料(立项、协议、进度、评估、财务等),归档至基金会档案室,电子档案同步备份。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项目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原则,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基本信息、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评估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渠道包括基金会官网、官方公众号、行业平台及新闻媒体,公开时限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10次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6年3月1日试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