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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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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基金会薪酬管理体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具有激励性的分配机制,确保机构运营合规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正式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基金会理事、监事如为兼职、志愿服务性质,不适用本制度;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按专项劳务协议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薪酬、社保、税收等相关规定,人员经费支出符合监管要求

二、以岗定薪原则:依据岗位职责、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确定薪酬标准,同工同酬

三、绩效导向原则:薪酬与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四、公开透明原则:薪酬制度、标准、发放流程公开透明,接受理事会及内部监督

五、稳定可持续原则:薪酬水平与基金会财务状况、行业水平相匹配,保障机构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理事会:负责审定本制度、年度薪酬总额、薪酬调整方案及重大薪酬事项

二、秘书长:负责薪酬制度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人员薪酬核定建议

三、秘书处:负责薪酬核算、考勤统计、绩效考核组织、社保公积金办理等具体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按时发放、个税代扣、薪酬账务处理及台账管理。


第二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五条 薪酬

基金会专职人员月薪酬由固定薪酬 + 浮动薪酬 + 津贴补贴三部分构成,年度另设年终绩效奖励。

固定薪酬: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

浮动薪酬:月度/季度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等

年度奖励:年终绩效奖

第六条 薪酬职级标准

基金会设置5级薪酬体系,具体标准待工作需要时予以确定后,报理事会备案执行。

一级: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专职理事

二级: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三级:项目主管、行政主管、资深专员

四级:项目专员、行政专员、财务专员

五级:试用期员工、基础岗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试用期薪酬

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薪酬按约定岗位薪酬标准的80%执行,不享受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在岗标准发放。


第三章 薪酬核定与调整

第八条 入职定薪

新员工入职,由秘书长根据其岗位、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学历等综合条件,提出薪酬职级建议,报理事会审批后确定。

第九条 薪酬调整

一、岗位调整:员工晋升、降级、调岗,自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二、年度调整:基金会可根据当地工资指导线、行业水平、机构经营状况及员工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年度薪酬普调或个别调整,调整方案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特殊调整:对做出突出贡献、核心关键岗位人员,可申请专项薪酬调整,按审批流程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考核周期

一、月度/季度考核:作为月度/季度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二、年度考核:作为年终绩效奖、薪酬调整、岗位晋升的主要依据

三、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按专项劳务协议中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发放规则

一、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核定,考核优秀全额发放,合格按比例发放,不合格不予发放

二、年终绩效奖根据基金会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发放,最高不超过2个月薪酬标准。

第十二条 薪酬发放

一、每月固定日期发放上月薪酬,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发放

二、薪酬发放前,由行政部门统计考勤、绩效结果,财务部门核算应发、实发金额

三、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

四、基金会建立完整薪酬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监管、审计查阅。


第五章 福利与保障

第十三条 法定福利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为专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享受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

第十四条 补充福利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

一、年度健康体检;

二、节日慰问福利;

三、专业培训、学习交流机会;

四、团队建设、工会活动等。


第六章 特殊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与志愿者

基金会非专职理事、监事及其他志愿服务人员,不领取任何薪酬,因工作产生的交通、误餐、通讯、差旅补贴等费用,可制定相应标准,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发放。

第十六条 退休返聘与实习生

一、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薪酬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纳入薪酬职级体系

二、实习生发放实习补贴,标准根据具体工作岗位情况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规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合规要求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严格控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符合慈善组织监管要求

二、严禁在项目资金、捐赠资金中违规列支人员薪酬及福利费用

三、领取薪酬的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一、薪酬制度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内部监督

二、接受民政、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与审计

三、薪酬相关信息按规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6120日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