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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中国艺术节基金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桥支行
银行账号:0109034 01001 2010 5091 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加强公益机构反腐倡廉建设,促进负责同志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益机构科学发展,中国艺术节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艺术节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秘书处各部门、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依照本《本法》执行。
第二章 决策原则
第四条 坚持集体决策: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各部门、各专项基金管委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五条 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本会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六条 坚持民主决策: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基金会发展战略规划;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基金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基金会规章制度的制定、评估和修改,主要包括:章程、党建相关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所有基金会公开执行的管理制度;
五、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决算,以及方案的调整,账务的调整与处理方案,资产的购置与处置;
六、专项基金的设立、变更、停止、撤销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理事、监事、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
二、专项基金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
第十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赴境外及台港澳地区开展的文化交流活动,及募捐活动;
二、基金会的投资项目;
三、全国性公开募捐活动,及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活动;
五、1000万人民币及以上的资金拨付项目;
六、募捐金额国内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国际在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第十条第4项、第5项所规定项目的执行方案和运作过程;
二、超过10万元(含)各类捐赠、赞助及其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其他重大事项
可能发生的突发重大事件,主要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刑事案件、法律诉讼;理事长办公会认为需要提交理事会审议,或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上述“三重一大”事项已经通过理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 基金会《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登记注册部门发布或调整相关政策时,以其发布和调整为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按照各自的议事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在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的,临时决策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应在事后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等相关决策机构进行报告,按决策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涉及相关事项的主管领导应当组织有关责任部门对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对于特别重大事项应形成可行性书面报告。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规范干部选用制度和程序,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慎重研究,并听取监事会意见,严把选人用人关。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应当将事项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由相关事项主责部门提供事项有关材料,以便决策人员对事项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 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决策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及时沟通和磋商,广泛听取各方的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釆取稳妥推进的原则,可在局部范围先行试点,证明可行后再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关联人员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的决定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各相关部门应对照本《办法》,完善或修订个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工作守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必须按决策结果予以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决策结果未变更之前,不得擅自改变决策结果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各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班子成员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执行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决策的推进落实,不得推诿扯皮、阳奉阴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反映,提出意见建议,按决策程序进行修正完善或重新作出决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长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应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流程、风险控制等措施,保证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履行监事会前置程序。
按照国家及本会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三重一大”事项应履行前置程序、过程监督、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防范风险,堵塞漏洞。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也应有效发挥党内监督,指导民主监督和专业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基金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会内公开的重要内容。对适当内容在适当范围内釆取合适的方式予以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违背决策原则、决策程序、纪律要求及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条例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30次理事长办公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0日起试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