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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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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出差管理及费用报销,厉行节约,保障公益项目执行与日常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财经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项目合作派驻人员及受基金会委派执行公务的临时人员。

第三条 出差是指因工作需要,离开日常办公所在地前往外地开展项目调研、公益活动执行、政策学习、合作洽谈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出差报销遵循 “事前审批、事中控制、事后合规” 原则,出差活动须履行审批手续,报销费用须真实、合法、与公务相关。


第二章 出差审批流程

第五条 出差前,出差人需填写《基金会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事由、目的地、行程安排、随行人员、预计费用及经费来源。

第六条 审批权限划分

工作人员出差,由秘书长初审,理事长审批;紧急公务出差无法事前书面审批的,线上方式请示,出差后5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出差行程需严格按照审批单执行,因特殊情况变更行程、延长出差天数的,须及时向审批人报备,返回后补充说明变更原因。


第三章 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 交通费

一、交通工具选择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其他工作人员选择高铁/动车二等座、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出差路程超过800公里且时间紧急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乘飞机经济舱;原则上不乘出租车跨城出行,特殊情况需附说明。

报销要求

凭正规票据报销,机票、车票须与出差行程、审批单信息一致;网上购票的,需提供电子行程单及发票。

第九条 住宿费

一、住宿费按出差目的地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具体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实行限额报销。

一类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500元/晚/人;

二类地区(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450元/晚/人;

三类地区(其他城市及县域):400元/晚/人。

二、报销要求:优先选择经济型酒店或公益合作酒店,凭住宿费发票及酒店水单报销;两人同行且性别相同的,须合住一间房,报销标准按一人限额的1.5倍执行。

第十条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无需提供餐饮发票。100元/天/人。出差期间受邀参加公益活动、合作单位提供餐饮的,需扣除相应天数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报销,标准为80元/天/人,用于支付市内公交、地铁、网约车等费用,无需提供票据。出差期间使用会公务用车或合作单位提供车辆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

一、出差期间因公务产生的会议费、培训费、调研资料费等,凭正规发票报销,需附相关会议通知、合同或协议。

二、公益项目相关的出差费用,需与项目预算一致,超预算部分须履行预算调整审批流程。


第四章 报销流程及要求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报销单据,填写《基金会费用报销单》,并附以下材料:

一、经审批的《出差审批单》;

二、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等正规发票及相关凭证;

三、出差行程总结(涉及公益项目的,需附项目执行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报销流程

一、报销人将报销单据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费用真实、合理;

二、财务部门对单据进行合规性审核,核对报销标准、票据真伪;

三、审核通过后,按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报批;

四、审批完成后,财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一、未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

二、报销票据虚假、不完整或与公务无关的;

三、超标准报销且未提供审批说明的;

四、出差返回后超过规定时限未报销的(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对出差报销费用进行全程监督,定期对报销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理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对报销费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禁虚报、冒领、套取差旅费。对违规报销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违规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出差审批单》系本规定执行的必要附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其他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第五届理事会第10次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26年3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