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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招待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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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务接待与招待费用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节俭务实、公开透明、非营利原则,杜绝铺张浪费与违规支出,保障公益公墓事业健康、规范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受委托开展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基金会招待费用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支出制度,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标准控制、流程控制。


第二章 接待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范围

一、相关管理部门指导、检查、调研、督导;

二、捐赠单位、合作机构、行业组织、专家等业务交流与洽谈;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必要公务接待。

第五条 严禁接待范围

一、私人聚餐、亲友往来、非公务活动;

二、无实质公务内容的接待、应酬;

三、超出职责范围、与公益公墓业务无关的接待。

第六条 接待基本原则

一、不安排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不饮用高档酒水;

二、不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景区参观;

三、不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及土特产;

四、同城一般不安排接待用餐。


第三章 招待费用标准

第七条 工作餐与接待用餐标准

一、内部加班、日常工作简餐:40元/人;

二、一般公务/业务接待:80元/人;

三、重要公务接待(主管部门、大额捐赠方、重大项目洽谈):120元/人。

第八条 陪餐人数

一、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

二、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禁止无关人员陪餐。

第九条 住宿安排

一、接待对象住宿费原则上由单位自理,本秘书处可协助预订;

二、确需由基金会承担的,安排间以经济型、协议酒店为主;

三、住宿标准:300元/间/晚,重要接待经理事长审批最高不超过400元/间/晚。

第十条 交通与其他

一、优先使用公共交通或本会公务用车,不安排高档车辆;

二、确需市内交通的,据实报销;

三、简餐、简易茶饮据实报销,不安排高档茶歇、果盘。


第四章 审批与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接待审批流程

一、承办部门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

二、部门负责人、秘书长审核;

三、按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2000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

二、单次预算2000元以上及重大接待,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报销要求

手续不全、超标准、超范围一律不予报销。报销须同时提供:

正规发票及支付凭证;

《公务接待审批单》;

消费明细清单;

《公务接待清单》(对象、人数、事由、陪餐人员)。

第十四条 结算方式

原则上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做到一事一结、及时报销。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对招待费用单独核算,定期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招待费用按规定接受审计、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一、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的,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二、弄虚作假、套取费用、违规接待的,责令退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本次修订经第五届理事会第10次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及会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