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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及经费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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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控制出访规模,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经费监督,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及外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在职工作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及以基金会名义组团出访的人员。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坚持因事定人、按需派出、精简高效、公开透明原则,严禁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章 出访审批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出访计划管理。每年12月由秘书处汇总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备案后执行。计划外出访须专项报批。

第五条 出访条件

一、有明确的公益项目合作、国际交流、会议研讨、项目督导、捐赠洽谈等公务任务;

二、有境外合法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

三、经费来源合法合规,已纳入年度预算;

四、出访人员、行程、天数与任务高度匹配。

第六条 出访团组严格控制

一、单次出访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

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往返);

三、团组人数不超过5人,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专项审批;

四、不得绕道、增加停留天数、变更行程、增访城市或国家。

第七条 出访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二、所在部门审核任务真实性;

三、财务部门审核经费预算;

四、秘书长审核;

五、理事长审批;

六、重大团组、境外培训、大额支出须提交理事会审议;

七、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

八、办理出境及外事手续。

第八条 出访人员须参加行前纪律与安全教育,返程后15日内提交出访报告、费用决算、成果总结,统一归档。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会议注册费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标准

一、优先选择经济舱、直达航班,严禁购买高端舱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可乘坐公务舱,其他人员一律乘经济舱;

三、机票须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凭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

执行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在标准内凭票实报,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不得变相转嫁。

第十二条 伙食费、公杂费标准

一、按财政部发布的分国家地区包干标准执行;

二、可按天包干发放,不再另行报销餐费、市内交通、通讯等。

第十三条 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因公务必要的火车、轮船、短途机票,凭票据实报销,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交通。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

签证费、保险费、注册费、防疫费等凭合法票据实报实销,须与出访任务直接相关。


第四章 报销与结算

第十五条 出国(境)经费实行先预算、后支出、再报销,无审批、无预算一律不予支出。

第十六条 报销须提供材料

一、出国(境)审批文件;

二、详细行程单及公务活动证明;

三、合法有效票据及支付凭证;

四、经费预算表与决算表;

五、出访成果报告。

第十七条 严禁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超标准费用、个人消费、礼品消费、娱乐费用等。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廉洁纪律,不得接受境外机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旅游安排等。

第十九条 出访信息、经费使用情况按规定内部公示,接受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规出访、超标准开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按人事管理规定另行报备,不得占用公务经费、公务渠道。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2026120日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试行。由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