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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中国艺术节基金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桥支行
银行账号:0109034 01001 2010 5091 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因公出国(境)管理,严格控制出访规模,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经费监督,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及外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在职工作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及以基金会名义组团出访的人员。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坚持因事定人、按需派出、精简高效、公开透明原则,严禁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以公务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章 出访审批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出访计划管理。每年12月由秘书处汇总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备案后执行。计划外出访须专项报批。
第五条 出访条件
一、有明确的公益项目合作、国际交流、会议研讨、项目督导、捐赠洽谈等公务任务;
二、有境外合法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
三、经费来源合法合规,已纳入年度预算;
四、出访人员、行程、天数与任务高度匹配。
第六条 出访团组严格控制项
一、单次出访国家、地区不超过3个;
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往返);
三、团组人数不超过5人,特殊情况须经理事会专项审批;
四、不得绕道、增加停留天数、变更行程、增访城市或国家。
第七条 出访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二、所在部门审核任务真实性;
三、财务部门审核经费预算;
四、秘书长审核;
五、理事长审批;
六、重大团组、境外培训、大额支出须提交理事会审议;
七、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
八、办理出境及外事手续。
第八条 出访人员须参加行前纪律与安全教育,返程后15日内提交出访报告、费用决算、成果总结,统一归档。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会议注册费等。
第十条 国际旅费标准
一、优先选择经济舱、直达航班,严禁购买高端舱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可乘坐公务舱,其他人员一律乘经济舱;
三、机票须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凭电子客票行程单报销。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
执行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在标准内凭票实报,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不得变相转嫁。
第十二条 伙食费、公杂费标准
一、按财政部发布的分国家、地区包干标准执行;
二、可按天包干发放,不再另行报销餐费、市内交通、通讯等。
第十三条 境外城市间交通费
因公务必要的火车、轮船、短途机票,凭票据实报销,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交通。
第十四条 其他费用
签证费、保险费、注册费、防疫费等凭合法票据实报实销,须与出访任务直接相关。
第四章 报销与结算
第十五条 出国(境)经费实行先预算、后支出、再报销,无审批、无预算一律不予支出。
第十六条 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一、出国(境)审批文件;
二、详细行程单及公务活动证明;
三、合法有效票据及支付凭证;
四、经费预算表与决算表;
五、出访成果报告。
第十七条 严禁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超标准费用、个人消费、礼品消费、娱乐费用等。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廉洁纪律,不得接受境外机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旅游安排等。
第十九条 出访信息、经费使用情况按规定内部公示,接受监事会、登记管理机关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规出访、超标准开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依规追责;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按人事管理规定另行报备,不得占用公务经费、公务渠道。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2026年1月20日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试行。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